(来源:通辽市人大)

关于公开征求《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弘扬时代新风,依法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形成了《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4月5日前反馈至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杨永生,苏楠

电子邮箱:tlrdfgw@126.com

电话:8836385

传真:8835753

地址:通辽市行政中心1号楼529室

邮政编码:028000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弘扬时代新风,依法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移风易俗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有关政策,摒除不良习俗,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提升新时代社会文明程度的活动。

第三条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落实、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文明格局。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新风良俗与陈规陋习,处理好推动移风易俗与尊重传统礼俗的关系,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移风易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移风易俗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移风易俗工作实施规划或者计划,建立健全移风易俗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第五条市、旗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的指导、协调、推动、监督、评估等工作。

市、旗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第六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移风易俗具体工作: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在旗县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敬老爱幼等移风易俗内容,出台约束性措施;

(二)充分利用农村集市、村务公开栏、村大喇叭、村文化墙等宣传阵地,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和文明乡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成立并规范运行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在旗县级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章程等制度规范,积极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活动;

(四)开展敬老爱幼、婚丧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等活动;

(五)依托村级综合服务场所,为嘎查村、社区居民举办婚丧宴席提供便利;

(六)推广积分制、互评亮榜等模式对辖区居民进行管理;

(七)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为采取教育、规劝、奖惩等措施;

(八)监督检查群众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当承担的移风易俗工作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爱心公益等活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监督等工作,积极引导树立正确婚丧观、弘扬中华孝道等文明习俗。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共产党员、先进人物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移风易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家庭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本辖区移风易俗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自然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推进婚事新办。

倡导下列行为:

(一)零彩礼和不要车、不要房、自创家业的新型婚恋观;

(二)彩礼变献礼,可以为老人购买养老保险或者缴纳养老储蓄、健康储蓄;

(三)订婚不操办;

(四)集体婚礼、家庭婚礼、公益婚礼、旅行婚礼、植树婚礼等新形式,婚仪从简、婚宴从俭;

(五)集中乘车、简约用车的绿色迎亲方式;

(六)婚前健康检查;

(七)礼金和礼品价值额度合理适当。

反对下列行为:

(一)索要、给付或者收受高额彩礼、礼金;

(二)以退婚或者毁婚为由要求高价赔偿;

(三)举办奢华婚礼;

(四)低俗婚闹;

(五)其他应当反对的婚姻陈规陋习。

禁止下列行为: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二)利用彩礼、礼金干涉婚姻自由;

(三)利用婚嫁敛财。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鼓励当事人作出婚事新办承诺。

第十四条自然人应当弘扬敬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等家庭美德,坚决抵制老无所养、厚养薄葬等不良社会风气。

第十五条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反对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攀比摆阔等行为。

禁止在城市的街道、巷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或者灵堂、鼓乐扰民。

第十六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丧葬服务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型环保丧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花圈、香、蜡、纸钱等污染环境的丧葬用品。

第十七条自然人应当安全、文明、绿色祭扫。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集体共祭、公祭悼念、网络祭扫等方式缅怀故人。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以及乡村道路、广场、小区、绿化带、森林、草原、景区、公园以及其他禁火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摆放、抛撒(洒)祭祀用品;

(二)在防火区或者防火期的陵园、公墓和坟地等场所明火祭扫。

第十八条倡导满月、祝寿、乔迁、升学等喜事内办、雅办、俭办。

反对乱办宴席、滥办宴席、盲从攀比、跟风办宴、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宴请活动,不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贺礼,不参加以举办收受礼金等为目的的宴请。

不得以举办满月、祝寿、乔迁、升学宴等形式敛财。

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维护乡村环境卫生,倡导下列行为:

(一)生产生活用品摆放有序,院墙整齐,庭院整洁,入户道路洁净、通畅;

(二)主动建设或者改造户用卫生厕所,定期清掏贮粪池、化粪池和沼气池等,保持厕所卫生;

(三)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圈舍卫生,鼓励集中圈养家禽家畜;

(四)对房前屋后路旁进行绿化、美化、净化和管理;

(五)通过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建设。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道路、铁路保护区、田地、水体等区域倾倒渣土、垃圾,排放粪便、污水,堆存粪便、杂物,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农药、化肥包装物、塑料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等;

(二)擅自改变乡村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者内部结构;

(三)损毁、盗窃、占用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乡村公共环境设施。

第二十条自然人应当树立文明、节俭、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文明节庆,开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活动。

反对酗酒、强行劝酒。

禁止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倡导文明上网,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发布网络信息,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鼓励自然人参与敬老爱老和婚丧嫁娶社会志愿服务,开展邻里互助和爱心公益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村、星级文明户和最美人物等文明新风创建活动。

将移风易俗相关规定遵守情况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的评选和推荐条件。

第二十四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推进移风易俗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可以根据移风易俗工作需要,依法公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典型案例。

第二十五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并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移风易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移风易俗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