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老了之后都想有个依靠,有的靠子女安享晚年,有的攒钱为了去养老院度过余生,为此,一批“有心人”在老人的钱财上做起了文章。游老太就是受害者之一,我们看看到底发生了怎样的事情。
养老院的安度晚年,终究成了一场梦
游老太,年过花甲,自己儿女平常很忙,为了不连累自己的儿女,想着把自己的晚年生活规划一下,2018年的3月,游老太与某健康公司(简称“健康公司”)签订了《房屋居住权转让合同》,约定健康公司在某村的部分村民房屋原址上进行危房拆除改造后,建设养老中心,并将该养老中心第3栋705号的房屋居住权转让给游老太,与此同时,游老太支付健康公司17万余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游老太开心的回了家。等待一年后入住养老院。然而世事难料,2018年底,游老太突然得知该市相关行政机关将建成的养老中心强行拆除了,老太太连忙跑到养老院,映入眼帘的已经是一片废墟,游老太两眼一抹黑,瘫坐在地上。“房子就这么没了?那可是我养老的房子呀,我该怎么办,我的钱,我的房都没了...”老人边说边哭,看着着实让人心疼。事后才得知在2018年的11月,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已经对健康公司做出了《公告》,责令健康公司拆除其违法建设的8幢住宅楼。游老太才知道自己被骗了,通过多方打听,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崔明杰,王豪律师取得了联系。游老太将事情的经过跟律师诉说后,两位律师决定帮助游老太维权争取合法权益。
一纸诉状,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请求确认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健康公司)签订的《房屋居住权转让合同》无效,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首先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规划手续、报建手续等相关建设文件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致使原告产生错误认识,做出了错误的意识表示,其行为已然涉嫌合同诈骗,并且,事实上被告公司也已经无法按照合同履行自身义务。因此,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的《房屋居住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依法审查,判如所请。”王豪律师陈述后,顺便将收集到的证据,呈给法官查阅。
被告健康公司辩称:“在建立过程中,已经在申请相关手续。建立养老中心并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是老人自愿行为,并不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但被告并无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经法院查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游老太与健康公司在《民法典》实施前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故本案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项目用地应为农民集体土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涉案项目占用的土地的特殊性质,对该项目房屋的买卖势必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据此,游老太与健康公司签订的《房屋居住权转让合同》因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的限制而归为无效。游老太诉请确认其与健康公司签订的《房屋居住权转让合同》无效,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居住转让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养老机构不规范,养老变“伤老”
事情终于告一段落,虽然游老太胜诉了,但是心里也有莫大的遗憾,原因是被告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目前只能请求法院该合同无效,而不能正常申诉赔偿合同款,只能拿着胜诉判决走其他途径,看是否能追回合同款。
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如果您身边的老人遇到了类似原告游老太的状况不要慌,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为自己维权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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