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某男子为了请朋友吃饭,在海鲜市场买了一只活蹦乱跳的大龙虾,结账时竟被掉包成一只伤龙虾,还好该男子及时发现,要回了自己刚选中的那只活龙虾。到饭店让老板帮忙加工时,该男子害怕再被掉包,还刻意掰掉这只龙虾的虾须,谁知菜做好以后,龙虾的虾须又自己长出来了。
事发当天,陈某要请朋友吃饭,为了表示诚意,让朋友吃到肉质鲜美的海鲜,陈某和朋友专门去海鲜市场挑选了好一会儿,终于相中了一只个头大、精神好的大龙虾。挑好龙虾以后,海鲜店老板就开始给陈某打包。陈某付款时,本想再看一看自己挑选的大龙虾乖着没,结果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不知道什么时候,老板就在他眼皮底下把活龙虾给掉包了,袋子里竟然是一只冰冷僵硬的伤龙虾。看着朋友也在,陈某不想丢了面子,只能强忍怒气和店家悄悄沟通。陈某又多给了40元钱,直言让老板把他选中的那只鲜活龙虾换回来。
海鲜店老板虽然十分不情愿,但是被当场揭穿的尴尬,加之陈某又是加钱,又很给他面子,老板也就老老实实的归还了那只鲜活龙虾。
然后陈某就和朋友来到附近一家酒店,专门叫来老板帮忙加工一下自己的鲜活龙虾,为此陈某还点了几个家常菜,想着照顾一下酒店老板生意。
由于刚才龙虾被掉包的事还在陈某脑海浮现,陈某也多留了一个心眼,他偷偷掰掉了龙虾的两个虾须,以防再次被掉包。
结果真是怕啥来啥,等龙虾做好上桌后,陈某第一时间找虾头看看,这一看,着实让他气不打一处来,原来龙虾的虾须又长出来了,鲜活龙虾又被掉包了。陈某气愤的找来酒店老板,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然而老板却表示:这只龙虾肯定是陈某的那只龙虾,酒店厨房没有养海鲜的地方,更没有龙虾,不可能给他掉包。老板还表示可以提供厨房拍的画面证明他所言属实。但是,明明掰掉的虾须又长出来了,这个怎么解释,陈某还是不相信老板的话。双方各有各的理。
谁料,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这时刚才卖龙虾的老板拿着他的那只没有虾须的龙虾出现了,并告知陈某的龙虾还没做,那只龙虾是上错了菜。但是这个时间点明明只有陈某一桌客人哪里来的上错菜一说呢?陈某彻底怒了,也不管朋友在场的面子,他直接选择了举报,把情况举报给市场监管局。好在厨房的监控没新,市场监管局调查监控发现,这只鲜活龙虾刚进厨房不久,就见一个女子从后门进去,手中的篮子里早就备好了一个伤龙虾,很麻利的换走了鲜活龙虾,动作娴熟,一看就是常客。事后,市场监管局全面了解情况下,对海鲜店老板和酒店老板进行了罚款。
1、海鲜店老板的掉包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陈某挑选的是那只活蹦乱跳的大龙虾,但是老板给打包的时候掉包成伤龙虾,但依然按照鲜活龙虾收费,构成欺诈行为。陈某当时完全有权要求退一赔三的赔偿。但是陈某碍于朋友面子,选择了加钱,并换回龙虾了事,这可能也是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的选择。事实面前我们要勇于维权,不然只能惯着违法者越来越嚣张。
2、酒店老板掉包龙虾的行为如何看待?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酒店老板和陈某构成的应该是代加工的委托业务,酒店老板掉包龙虾的行为明显是想非法占用,并用伤龙虾隐瞒真相,所以构成合同违约,也是对陈某财物的诈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一只龙虾价格肯定达不到量刑标准,所以酒店对于陈某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不仅需要赔偿陈某的损失,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如果酒店和海鲜店是长期合作,多次这样掉包的话,那就可以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给官方机关举报,进行立案处理。这样一来的话,海鲜店老板和酒店老板可就要面临刑事处罚,结果更加不利。3、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为何只进行了罚款处罚?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没有进一步深入调查,也仅对此次的掉包行为进行了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相应的执法行为。如果想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陈某需要给官方部门举报,由官方部门具体调查,处罚。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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