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女子离婚后邀请初恋男友出来喝酒,两人酒后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偷偷放下3000元现金便不辞而别,不料,女子醒后看着3000元现金感觉受到了侮辱!于是一气之下选择报案。原来;女子陈某和初恋刘某是大学同学,曾经有过一段甜蜜的爱情,但是随着毕业两人各奔东西,感情也随着淡了下来,最后分手了。
不久后,两人各自结婚生子,期间两人没有单独见过面,但陈某这段婚姻只维持了几年,最终以离婚收场。离婚后陈某心情低落,于是写了一段文字发在朋友圈。初恋刘某看到后,私信关心询问她近况,于是陈某邀请刘某出来酒吧陪自己喝酒解闷,喝酒过程中,陈某向刘某大吐苦水,声称自己婚姻中的各种不幸,并表示自己几乎是净身出户。不一会,陈某就喝醉了,刘某见状,准备送陈某回家,可是不知道陈某家住址,为了让陈某好好休息一下,于是去酒店开了一间房,刘某本想将陈某带到酒店休息后就自行回家,可他却因陈某醉酒无意识并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陈某从包里拿出3000块钱现金,放在床头柜上,然后转身偷偷地离开了。
陈某醒来后,一眼看到床头柜上的现金,意识到发生了什么,觉得受到了侮辱!感觉像是一场交易,越想越生气,于是马上打电话质问刘某:给3000块钱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看不起自己?要求刘某马上回来当面解释清楚,但是刘某并没有回来,并且连手机也关机了。陈某一气之下报警控诉刘某强奸。
但刘某为自己辩解:他和陈某本来就是初恋,也曾经发生过性关系,这次是陈某主动约他喝酒解闷,两人不过是叙叙旧,自己之所以留下3000元,是念在初恋女友的份上,送给她的生活费,想帮她一下,因此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强奸,属于两厢情愿。
但是,法官调取了当时酒店的监控录像却发现,陈某进酒店的时候,是刘某扶着她进去的。陈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这说明陈某当时已经处于迷糊不会反抗的状态。
而在强奸罪的认定中;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侵犯妇女。
因此,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正是利用受害人陈某醉酒、无法反抗之机,违背受害人意志侵犯受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被告人态度诚恳,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其实,此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做人一定要有底线,不能乘人之危,任意而行,否则,必将自食恶果!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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